鲁地税办字[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6-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了进一步了解地税执法现状,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各地税收执法的情况,着重检查1997年以来的情况,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涉税文件;重大问题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包括:
(一)检查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
(二)税务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四)对前几年查出的违反国家税法的规定是否已全部纠正。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口子,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等。
(二)有无各种形式的包税或者变相包税。
(三)是否改变法定税率和侵蚀税基,包括是否降低法定税率,是否扩大扣除范围;对应税交易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等。
(四)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有无以缓代免的问题。
(五)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工作,查补税款是否及时入库。
(六)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问题。
(七)有无征收过头税和空转税款的问题,有无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的问题。
(八)税收票证填开是否规范,代征税款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委托手续。
(九)是否以设立税款过渡户等形式占压税款。
(十)对纳税人欠税是否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税务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符合规定。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省局要求,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组成检查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地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8年7月10日至7月2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26日至8月2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8月26日至9月18日。
五、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等,税务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具体执法行为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税务机关必须纠正。
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经,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不征、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人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不彻底的,要查找原因,限期执行;税收票证填开不规范的,限期培训、整改;代扣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不完备的,要限期整改、完善。
检查中发现违纪问题的,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同组织收入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组织收入,从组织收入中检查执法情况,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种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什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市地应于1998年9月18日前向省局上报俭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改善税收执法状况、改进执法俭查丁作的建议,也一同上报。
七、总结
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并将情况食省通报;对省局重点检查的市地存在的问题,单独下达限期整改通知。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实税额、检查总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上报时间等。执法检查情况列入法制目标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