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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地字[1996]8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地税部门对应缴纳社会治安费的单位和个人1996年4月3 0日以前欠缴的社会治安费应予发追补入库。社会治安费款项的划解仍按省财政厅鲁财预字[1995]3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地字[1995]14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治安费停征后的其他具体事宜将另行文明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社会治安费的通知1996年4月15日鲁政发[1996]36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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