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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供[1996]31号

颁布时间:1996-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供销社,地方税务局,省社直属各分公司:

  为了推动“基层社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帮助基层社解决实际困难,把基层社更好地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经济中心,特制订《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随文印发,希贯彻执行。

  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鲁发[1995]19号《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精神,依据供销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联合优势,帮助基层社解决困难,尽快甩掉包袱,更好地发挥为“三农”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供销合作社的合作制原则,全系统提取,主要用于支持基层社开拓为农服务项目,扶持基层供销社建立和改善经营服务设施,由各级社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供销合作社企业中的盈利企业按销售额(营业额)的1‰提取,在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按月预提,年终清算。提取以后实行分级管理。各县级直属企业提取金额上交县(市、区)社,由县(市、区)社安排使用;市地和省属企业提取金额全额上交同级理事会;基层社提取金额,由县(市、区)社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

  第四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社。其范围包括:

  1.开拓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主要包括兴办流通服务设施,科技推广服务中心,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站及各类专业合作社。

  2.扶持困难基层供销社改善经营,增强为农服务实力。

  3.社章规定使用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各级社集中所属企业的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帮扶基层社,以及举办服务基层的龙头项目和公益性事业等。

  第六条合作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基层社、,所有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建设,不得用于摊派集资,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应主要用于投资少、见效快、能启动基层社活力,尽快产生效益的短、平、快项目及经批准的其它用途。

  第七条各级社对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不得挪作它,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向本社理事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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