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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3-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省局辽国税发[1994]21号、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对申请新办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深入实地严格审核(审核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在"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外,还应审核两项内容,一是企业已经连续生产经营三个月以上;二是残疾职工工资达到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不予上报。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时间为符合规定条件之日。对原有的福利企业,更名或改制的,视同新办企业,重新审批。

  (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稽核检查。为此。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除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加盖条形章外,还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全省统一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印章(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刻制,式样附后)。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负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查补税款严格按(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执行;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校办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规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五)税务机关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要将其基本资料录入微机,以便随时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日常管理及征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上报相关资料仍按(辽国税一[1997]4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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