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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兼并和核销银行呆、坏账手续时有关税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流字[1998]178号

颁布时间:1998-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一九九八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和省、市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破产兼并计划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列入国家"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19户兼并企业,在办理企业兼并和核销银行呆、坏账手续时,有关税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被兼并企业必须缴清1998年度欠交增值税、消费税,被兼并企业以往年度的陈欠税款,应由被兼并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兼并企业(或其他企业)为其出具欠交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担保和还款计划后,方可办理相关的税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兼并企业为被兼并企业提供的纳税担保应包括:兼并企业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陈欠税款的(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清单》及还款计划。

  三、对兼并与被兼并企业不在同一区、县(市)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被兼并企业提出申请,兼并企业作出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欠税的担保和还款计划后,报市国税局备案,并由市国税局将企业承担及清还被兼并企业欠税的有关文书转相关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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