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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饮食业和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7]28号

颁布时间:1997-11-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充分发挥“以票管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统一启用“山东省×××市(地区)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和“山东省×××市(地区)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市(地区)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代码为20-1,以下简称饮食业定额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服务企业。

  二、饮食业定额发票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五千元十种面额,具体由各市、地自行确定。分为单张两联和二张三联式。

  规格为175mm×70mm(60K),其中存根联为30mm×70mm,发票联为145mm×70mm(式样附后)。

  三、饮食业定额发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鲁地税征字[1996]29号)的要求自行印制。每本发票5 0或100份,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72号)执行。

  四、饮食业定额发票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市、地自行印制的饮食定额发票可使用至1998年底。

  五、全省统一启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后,原采用无碳防伪纸和水印纸印制的饮食业专用发票仍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对规模较大、帐证健全、实行查帐征收的饮食企业,经市、地地税局批准可印制企业专用发票。

  六、“山东省×××市(地区)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代码为18-1)

  由各市、地比照“山东省×××市(地区)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的规定办理,对只具有门票作用的可比照《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样本》第38号票样办理,具体面额由各市、地自行确定。该发票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采用水印纸印制的“山东省×××市(地区)娱乐业专用发票”仍可在一定范围使用。

  七、饮食业,娱乐业定额发票具体适用业户的范围由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八、各级地税局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类定额发票的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建立健全发票管理的各项手续制度,及时做好印制和发售工作。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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