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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调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鲁地税法函[2000]4号

颁布时间:2000-0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政府法制局:

  接到你局《关于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调研的通知》([2000]鲁政法函7号)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要求抓紧组织调研。法规处立即进行了安排部署,通知各市、地地税局针对提出的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认真调研分析。现将有关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情况

  就省局机关来说,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但就全系统而言,人民法院实际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三分之二左右。仅威海、济宁、莱芜市就有119件,执行90件,占75%.乳山市自94年成立以来,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车船税案件109起,实际执行84起,执行税款3960元,罚款1.1万元。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根据《征管法》第56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无配套法律、法规对申请的受理与执行作出具体规定,受理与否及执行的时限问题规定不明确。因此,在实际申请及执行过程巾,往往造成贻误时机,强制执行财产转移或灭失,造成执行的实际不能。

  (二)法院执行不彻底或不到位,使涉税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使税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受到削弱。

  (三)法院在执行税务案件时,比照一般的民事、经济案件收费,费用过高,造成税务部门为协调工作而支付的额外费用较多,且执行费用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目前各级都没有明确规定。

  二、关于强制执行权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法》第27条赋予税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有两种,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从法律上讲,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冻结纳税人银行帐户扣款的办法,实行强制执行,但在实际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企业多头开户、公款私存、异地存款、用假名存款现象普遍,给税务机关查封帐号、扣取税款带来很大困难,造成客观上无法执行;另一方面,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扣缴税款工作配合不力,执行不彻底甚至为纳税人通风报信,主动协助其转移存款。对此,法律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规定,造成税务强制执行权受到削弱。

  2.税务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却没有搜查权,有时纳税人采取“捉迷藏”的办法,使生产、经营场所既无商品又无货物,而税务机关因无搜查权无法实施查封扣押。

  3.拍卖工作依法应由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由于现行拍卖制度程序烦琐,成本偏大,耗时较长,尤其在县(市)区一级尚无拍卖机构的情况下,执行拍卖难度很大。

  4.拍卖所得能否抵缴罚款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如拍卖所得不能抵缴罚款,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拍卖,容易造成罚款的执行不能。

  (二)《征管法》2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税款的征管办法和强制措施,这两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的管理职责,且营业执照也不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源控制的有效证件,能否采取强制措施不应以此为依据。

  2.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容易失效的商品很难保证在保质期内拍卖完成,造成税务人员执行的心理压力和畏难情绪,有些应执行而不敢执行,造成税款流失。

  3.强制执行措施所涉及税务文书的送达,要求“在受达人拒绝签收时,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在实际送达过程中,见证人往往基于各种原因不敢或不愿签字,使文书送达困难。

  4.由于法律不完善而形成纳税人逃避强制执行。一是有些纳税人,特别是一些被查处数额较大的纳税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资金、收入等形式,使税务机关扣押财产、冻结存款等强制执行得不到执行。二是有些纳税人通过破产、兼并、重组、股份制等手段,变更纳税人,从而使被强制执行的企业因不复存在而无法执行。

  5.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此条只对有商品、货物的经营业户适用,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服务性经营无商品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征管法没有明确适用条款。

  三、立法建议

  (一)建议赋予税务部门搜查权,以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二)建议赋予税务部门拍卖权,简化拍卖程序,以保证强制措施执行到位;

  (三)建议对强制执行中的部门配合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各部门和单位的责任,以保证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税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建议赋予税务部门对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如可以从拍卖所得中扣缴罚款;

  (五)建议制定法规限制企业开设多个银行帐户:

  (六)建议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受理与执行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

  (七)建议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税务文书时,有两名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后,即视为送达;

  (八)成立税务警察,并赋予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力。在税务执法方面,税务部门享有同公、检、法部门相等的独立办案职能,以增强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使国家税收法规得到切实贯彻和落实,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税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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