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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市属工效挂钩企业结果的通知

济老社计字[2002]13号

颁布时间:2002-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鲁劳社发[2002]21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济劳计字[1999]6号文件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市属企业2001年挂钩工资进行了清算,并核定了2002年挂钩基数,现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1年企业提取、结存工资总额,原则上应以本文件下达的清算结果为准,不—致的要在2002年度做相应调整,对经有关部门检查,其工资额确不符的,应据实予以调整。

  二、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鲁劳[1998]399号文件规定,要按照审批的挂钩方案提取工资总额,提取的工资总额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挂钩企业陈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部门核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外,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同时,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6号 国税发[1998]86号文件规定,对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颁超过实发工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加强对工资储备金的管理,企业提取上资结余部分,一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得挪作它用。企业动用结存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擅自动用结存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并按《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鲁政发[1995]10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实行工效挂钩企业,按实际发生数列支工资,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1999]258号)《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的计税标准。

  退出工效挂钩的企业,结存工资大于零的,在发放工资时应首先动用结存工资,待原结存工资为零时,方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0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济政字[2002]84号)要求,今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货币工资增长,下同)调整为9%,上线15%,下线4%.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加的工资总额,应首先使用应提工资总额,不足部分经审核后据实列支,2003年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五,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财务、劳动部门的工资总额应相一致。对虚报、瞒报工资总额的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调整缴纳有关税费,并相应扣减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和下年工资总额基数。

  六、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的工资提取和发放加强监督,指导企业充分利用工资政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附件二OO一年清算结果及二OO二年挂钩基数核定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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