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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鲁地税计字[1997]17号

颁布时间:1997-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地方税务局大量零散、临时税收征收工作的需要,减轻手工开票工作量,省局设计印制了税收定额完税证,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税收定额完税证主要用于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等流动性零散税收等方面。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能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二、规格与联次;新设计的税收定额完税证规格为19×7.7CM,一页两联,两联均为同一颜色,左联为存根联,右联为收据联,右联正上方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票证监制章。税收定额完税证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六种。

  三、使用说明:定额完税证中,纳税人一栏填写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盖章处、左联与右联骑缝线处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填票人处填写征收人员姓名或加盖名章;填票日期处填写开票征收日期。左联与右联相应内容填写必须一致。

  征收税款时要按照税票号依次填用,不得跳号使用。收据联给纳税人作完税凭证,存根联作为征收人员向税收会计结报的凭证。对于多税并收的,税收定额完税证的票面税额为纳税人本期应纳各税的合计税款数。税款中含有个人所得税的,可将个人所得税款直接从税款总额中扣除。营业税与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可用以下公式得出: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总额/(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率税收会计收到票款核对无误并分清税种、级次后,据以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

  汇总缴款书的填开要坚持“一税一票”的原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与主税合填一份汇总缴款书。

  四、启用时间。税收定额完税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

  五、损失与核销。定额完税证发生损失的,凡因责任人主观原因造成的,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面额在200元以内的,由县级局核销,200元(含)至400元的,报市局核销,400元(含)以上的,层报省局核销。

  六、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加强对税收定额完税证的管理,特别是对代征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密发放与结国报环节的手续制度。要严格控制发放数量,责任双方要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相互签章,做到限额发放、定期结报、责任明确。各地应按税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对临时、零散税收进行科学界定,并确定合理的定额,不得任意多征或少征。征收人员或代征人员有义务向纳税人解释所征税种及税额。不得擅自扩大定额完税证的使用范围;不得收税不开票。

  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件:税收定额完税证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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