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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申报纳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地税直属字[1995]5号

颁布时间:1995-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管理范围的通知》(鲁财税字(95)第31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区省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济南市区省级预算税收纳税业户的申报纳税等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一、凡济南市市中区、历下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域内缴纳省级预算税收的纳税业户,均应按规定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在省直属分局申报纳税。

  二、纳税业户应按照“已核定应纳税项目通知”中核定的税种、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纳期限,到省直属分局申报纳税,并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三、从明年开始,全省将统一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格式,请纳税业户于12月26日至12月31日到省直属分局购买新的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业户办理纳税申报,需携带单位公章(单位在银行开户用公章)和办税人员印章,办理缴纳税款手续。申报时纳税业户应按规定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印鉴,连同财务会计报表等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交省直属分局征收大厅“纳税申报”窗口受理,由省直属分局开具“税收缴款书”六联,纳税业户加盖单位公章和办税人员印章,在征收大厅“银行划拨”窗口经国库盖章后征纳双方分别留存。

  五、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业户,需凭国库盖章后的税收缴款书到“印花税完税”

  窗口购买印花或在应税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税凭证,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需一并携带,交省直属分局加注完税标记;应纳税额五百元以下(含五百元)的应税凭证,由纳税人购买印花自行贴花。

  六、因故不能按时申报,应在申报期内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无故延期申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税收入或在减税、免税期间及延期缴纳税款期间也应按期到省直属分局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应凭减免税审批报告、减免税申请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

  请迅速转知所属(辖)企业、单位依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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