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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电[2000]5号文件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271号

颁布时间:2000-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至今年10月1日已正式施行一周年。省政府法制办以鲁政法办发[2000]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电(2000]5号文件的紧急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学习、宣传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行政复议法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执法人员,特别虽领导干部,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各市局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向广大纳税人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使纳税人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开展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职责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行使领导权、指导权和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是行政机关法定的职责。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要追究该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各市地税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清醒认识,从思想上重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认真承担起本单位行政复议的责任。

  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市局要依法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要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一旦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官官相护”或者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首先要追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市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贯彻落实。在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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