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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劳动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

济劳计字[1999]6号

颁布时间:1999-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济南市劳动局

各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现对我市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合理调控企业工资增长工资指导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形式。是引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根据。

  (一)制定工资指导线遵循的原则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强化企业人工成本管理,建立工资决策系统和工资决定机制。

  2、逐步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保持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及价格上涨之间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3、围绕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适时调整工资分配政策,促进就业目标的实现。

  (二)工资指导线的适用范围工资指导线适用于市、县(市)、区属的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

  (三)工资增长建议

  l、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10%作为企业工资平均增长指导线(基准线)。企业在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比上年提高的情况下,在按照有关规定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内,原则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增长率确定在10%左右,以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增长。

  2、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串15%作为企业工资增长预警上线(最高线)。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比上年较快增长,年度工资水平可以相应较快增长,但企业工资增长不宜过快,工资水平也不宜过高超出地区平均工资水平。

  对于工资水平增长速度过快的企业,按照国家关于调节过高收入和应对工资水平达到社会平均工资180%以上的企业实行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限定最高增长幅度在10%以内。

  3、以平均货币工资零增长作为企业工资增长预警下线(最低线)。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者亏损,年度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者负增长,但企业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以保持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稳定。

  (四)工资增长的几点要求

  1、实行工资指导线,是对企业实发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而言,在工资的提取(列支)方面应遵循国家有关工资总额决定机制的规定。

  2、企业工资发放应严格控制在规定的指导线之内,一般情况下不得突破,如有特殊情况,国有、集体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须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执行。

  3、企业因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等因素,上年平均工资较低的企业,可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应发工资做适当调整后,作为工资增长基数。

  二、围绕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

  (一)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各类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决定方式,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由劳动部门会同财政及地税部门审批。停产、半停产企业和严重亏损的困难企业,可按照人均工资550元内据实列支的原则,按工资指导线执行。

  (二)对集体企业、非国有控股的各类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工资总额决定方式。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批。非挂钩企业实行工

  资指导线,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计税工资标准。提取数不得超过发放数额。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以内部股形式出卖给本企业职工的股份制合作企业,第一年的工资总额由同级劳动部门审核,以后年度执行工资指导线,工资总额由企业自主确定。

  (四)实行租赁承包的企业,按租赁协议或承包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执行工资指导线。

  (五)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

  (六)对于与实物量挂钩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幅度必须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三、工效挂钩办法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下列办法确定和计提工资总额。

  (一)挂钩基数的确定

  1、工资总额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的确定分二步:第一步,先调整企业工资总额。具体办法是:工资总额年报数加上年国家政策性增资在本年翘尾工资、上年分配转退军人在本年翘尾工资。减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国家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并适度扣减上年实发工资大于应提工资的部分。第二步,确定工资总额基数的具体办法:工资总额基数=调整后的企业工资总额×(0.6+本企业实际工资利税率/全省通行业平均工资利税率×0.4)2、效益基数的确定(1)实现利税基数的确定实现利税的范围包括: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土地税和利润总额(九税—额)。实现利税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准。

  (2)实物量(工资量)基数的确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准。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以前三年平均完成数为准。

  (二)应提工资总额的确定

  1、与实现利税挂钩的企业

  (1)正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基数)应提工资总额=当年毛实现利税×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基数)

  (2)倒挂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基数)应提工资总额=(当年毛实现利税+工资总额基数—实现利税基数)x0.5

  (3)亏损企业(实现利润<0)

  应提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数xo.8+(当年毛实现利润-基数亏损额)xo.2毛实现利税(毛实现利润)为当年实际实现利税润)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之和。

  2、与实物量(工作量)挂钩的企业应提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完成实物量(工作量)/核定的实物量(工作量)基数×工资总额基数

  (三)几项政策规定

  1、根据省劳动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鲁劳发[1998]339号文件要求,从98年工资清算开始,今后国有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审批和工资核算工作由劳动、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共同负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审核以劳动部门为主,经济效益指标的审核以财政、地税部门为主。挂钩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的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企业要按照审批的挂钩方案提取工资总额。

  提取的工资总额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2、企业必须足额完成上缴利税任务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完不成计划任务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3、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实行“上不封顶,下保最低标准”的原则。

  其最低标准,可为保证发放最低线的工资总额。

  4、企业提取的工资结存部分,—律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不能转入福利费、保障费及安排接待费用等,除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为保证职工工资不低于上年水平,使用工资储备金外,其他用途使用工资储备基金(含量化职工股)必须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5、原实行工效挂钩,现已退出不再实行挂钩办法的企业,结存工资大于零的,在发放工资时,应首先动用结存工资,待原结存工资为零时,方能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一)建立科学的基本工资制度。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以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为依据的基本工资制度。要在进—步完善技能工资制等工资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以岗位工资制为主体的基本工资制度。通过加强岗位劳动测评,科学区分岗位之间的劳动差别,合理确定岗位工资,理顺不同岗位的工资分配关系,使工资分配向管理、销售、高技术等关键岗位倾斜;建立规范的职工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机制,通过加强岗位工资制的动态管理,实行定期考核、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增强工资分配激励的功能。

  (二)进一步加强经营者收入管理。经营者的收入要与企业的经营难度,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业绩相联系,与一般职工工资收入相分离,逐步形成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相互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考核审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制度,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醐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基本工资;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经与工会或职代会协商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的予以查处。

  五、强化工资总额的监督检查企业应自觉遵守工资总额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的办法提取和发放。任何单位不得超提、超发和匿报、瞒报工资总额。企业发放的一切工资及收入,都应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劳动、财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正资总额必须相—致。企业要定期开展工资总额内外收入的自查工作,使工资管理走向正规化。

  加强规划预测,合理安排工资总额使用。企业要认真执行《工资基金使用手册》制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预测工资增长情况,在上年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所需数额,在工资指导线内,经企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银行据此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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