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济南铁路局专用发票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颁布时间:2001-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涉税项目和发票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济南铁路局协商,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启用“山东省济南铁路局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的使用范围

  “专用发票”曲济南铁路局所辖山东境内的运输企业(包括路、分局直属和各站段)在为铁路多元经营企业和地方企业提供劳务、租赁财产、代办业务收取款项时填开使用。其他任何票据都不得代替“专用发票”使用。

  二、发票的联次“专用发票”(手写发票,代码为103)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规格为176mm×94mm=48k.

  三、发票的印制“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专用,水印纸统一监印,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每年11月30日前,济南铁路局向省地税局报送全局下年度“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和调拨计划。省地税局根据计划监印后,逐级发放至主管地税机关。

  四、发票的领购各用票单位应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及发票领购手续,每次凭《发票领购簿》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工本费由济南铁路局统一支付,税务部门发放“专用发票”时不再收取发票工本费。

  五、发票存根联的缴销

  “专用发票”存根联的缴销采取缴旧领新或验旧领新方式,由各发票使用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地税机关在加强对“专用发票”管理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在发票供应、管理等方面尽量提供方便。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