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征字[1998]5号
颁布时间:1998-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目前,有的发票承印企业开始采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这对发票监制章的使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省局根据我省实际,对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发票监制章印刷版主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发票监制章PS印刷版和树脂印刷版。发票监制章印刷版视同发票监制章,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和使用。
二、发票承印企业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必须先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然后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开具印制通知书,方可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并印制发票。
三、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具体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与管理,对制成的监制章印刷版实行统一保管,监督承印企业领取使用;对已经作废的监制章印刷版以及在制作过程中拼制的复制版、带有监制章图案的废料和边角余料要及时进行监销。
四、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具体管理办法,设立《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监制、保管、发放、使用和缴销工作。
五、凡制作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印刷作登记簿》,设置岗位责任传递卡,并制定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整个制作、使用过程的管理。
六、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发生丢失、被盗、转借、转让、私自制造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等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对1997年底以前已经作用发票监制章印刷版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应于1998年3月底以前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并进行认真地清理。
八、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