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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发[1996]42号

颁布时间:1996-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物价局

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税务代理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税务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循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强制代理。

  三、税务代理收费须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更不得只收费而不提供相应的代理服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随意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本收费标准按人民币计算,当事人若交纳外币,按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收取。

  六、本批复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大连市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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