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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辽国税监[1998]229号

颁布时间:1998-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在全省税务收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超过规定范围向纳税人收取发票保证金。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物价部门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部门立即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一、各市局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积极做好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工作。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规定可以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外,其他发票保证金应全部清退。

  三、在清退中,如有欠税的,可用发票保证金抵顶欠税。退还发票保证金时,要各种手续完备,不要有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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