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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防伪用品管理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0]44号

颁布时间:2000-03-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确保防伪用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对我省地税系统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加工和供应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发票防伪用品的范围

  发票防伪用品是指发票印制过程中使用的水印纸张、荧光油墨等具有防伪措施及性能的用品。

  二、发票防伪用品的生产

  发票防伪用纸和油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制作。

  三、发票防伪用品的采购和供应

  (一)发票防伪用品实行专供制度。水印纸及专用荧光由墨由青岛市税务票证印刷所代省局采购、供应;无碳防伪水印纸由烟台银宝实业公司负责加工、供应。未经省局批准,严禁各市地及其发展承印企业自行向其他厂家采购发票防伪用品。

  (二)发票防伪用品实行订购制度。订购防伪用品时,必须由市、地地税机关据实填开《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防伪用品订购单》(以下简称《订购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订贝勾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开具市、地地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供货联,供货单位凭此供货;第三联:购货联,使用单位留存;第四联:报查联,市、地每半年后十日内报送省局。《订购单》各联至少保存三年,省局将不定期抽查核对。

  四、发票防伪用品的使用和保管

  各市、地要切实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及发票防伪用品生产供应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督导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各市、地要建立发票防伪用品的具体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发票防伪用品的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发票承印企业及防伪用品生产供应企业的监督检查。

  (二)各市、地要督导发票承印企业及防伪用品生产供应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管理、保卫、保密等规章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防伪用品的发放、领用、生产、废次品及边角余料的销毁等工作,详细登记台账,做到手续清、账目清、责任清;要建立具有多种功能的发票防伪用品保管仓库,确保发票防伪用品的安全、完整。

  五、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

  对发票防伪品生产厂家及发票承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必须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

  (一)建立审批制度。需要进行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销毁的企业,要认真填写《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销毁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审批表》由省局统一格式,各市、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二)《审批表》的联次及用途。《审批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申请企业留存;第二联:报批联,市、地地税机关审批后留存;第三联:报批回执联,市、地地税机关审批后交申请企业执行;第四联:备查联,每季度末十日内报送省局。未经市、地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厂家不得自行进行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的销毁工作。

  (三)建立检查制度。各市、地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核查企业发票防伪纸废次品、边角余料的处理情况。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取消发票承印及防伪品生产供应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规定从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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