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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云教计字[1990]123号

颁布时间:1990-12-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教育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

各地、州、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金库各地、州、市分库: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务院第60号令发布,省人民政府于八月十四日l16号明传电报通知各地、各部门从八月一日贯彻执行,根据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文件《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按照收入进度,定期拨付同级教育部门(教育费附加专户),教育部门应按“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对财政部门一经拨付,即列报银行支出数,并且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银行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逐级汇总上报;年终决算时,在各级财政总决算中,此项收支平衡,应无结余(年终收入大于支出的余额应全部拨给同级教育部门,年末或整理期内拨出的,作暂存款处理,次年拨给同级教育部门)。各级教育部门年终应向同级财政部门作专项资金报送决算,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次年补报决算。

  二、预算科目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增设第287款“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及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应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铁道部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上交中央财政;我省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单位按正税总额征收1%的教育费附加的30%(即如原0.5%加到1%并由省集中增加额的60%的部分,以下同),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交省级财政;其余的70%及其余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市县预算收入,均就地上缴地市县财政。

  省教育委员会在昆明市人民银行开设“教育费附加”专户,省财政收到各地上缴的从卷烟、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的30%转拨省教委,由省教委根据“帮助贫困地区改善办学条件,统一用于各地区之间的调剂和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与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后联合下分各地,省教季将资金汇拨有关地、县教委。有关地、县教委按季(第四委度报表可不报)向省教委报送季报,年终报决算报表(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予以核销(报表要求另行通知)。

  四、征收的有关规定

  1.对应上缴省级的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按正税总额征收1%的教育附加中的30%,暂时先入地方,然后由各级税务部门计会科(处)股,于当月办理退库手续,通过国库上划省财政。待专用税票印制后,再行分别缴库。

  2.税务部门在征收工作中使用的帐、册、表、单、凭证工本费和征收费用,由当地教育部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额的1%从教育费附加支出中拨给当地税务部门(省集中部分,由省教委拨给省税务局)。

  五、过去所发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文件规定,凡与此文件有抵触的地方,按此件规定执行。此件未涉及的事项,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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