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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5]135号

颁布时间:1995-05-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请派有关人员于1995年5月30日前到省局征管处领取《税务检查证》内芯,并将内芯下发所属各县(市)按要求逐栏填写,贴好相片后,以地、州、市为单位将填写好的内芯于6月15日前返回省局加盖钢印、过塑加封。

  二、各地经批准聘用的助征员、代征员一律不发给《税务检查证》,统一使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助征员证》。《云南省地方税务助征员证》由省局统一制作,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填发使用。

  三、各地在发放新的《税务检查证》的同时,应将原《税务检查证》收回集中销毁,避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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