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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加税负返还收尾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鲁国税涉[1999]12号

颁布时间:1999-03-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搞好增加税负返还收尾工作,是今年涉外税收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2号),我省也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鲁国税发[1998]82号)。最近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难以操作的实际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研究解决好这些问题,省局在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于今年2月4日在潍坊市召开了由济南、烟台、潍坊等六市地参加的涉外税收管理座谈会,对各地反映的问题集中进行了研究。会议根据有关规定和研究的情况,就超税负返还收尾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关于五年统算问题。总局规定,对五年中“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应进行统算超税负;省局鲁国税发[1998]82号文件明确“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是指“不是每年都增加税负的企业”,各地原则上应遵照执行。但考虑到企业税负发生变化,既有市场方面的原因,又有企业自身结构调整方面的原因,也有人为操作的原因,对企业的税负起伏变化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对于五年统算的问题,各地要对企业税负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非人为原因造成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税负变动的,可不进行五年统算,但要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有税负变动分析报告和工作底稿备案;对企业人为操作,造成企业税负异常变动的,各地必须进行五年统算。并将统算报告上报省局备案。

  二、关于追缴统算企业返还的税款问题。凡企业通过人为操作而使税负提高,达到返还税款目的,属于骗税行为。对此类企业进行五年统算,应当追回其所骗返还税款,并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三、关于“货款票”同期实现问题。总局文件规定,在计算98年度超税负返还时,对企业的销项和进项税款,必须货款票同期实现,缺一不予返还。这一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的机会“吃两口”,骗取返还税款所作出的防范性措施,各地应当遵照执行。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对企业货款票不能同期实现情况逐户进行审查分析,对于企业发生的确属正常经营行为下货款票不能同期实现的销项、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可以给予计算超税负,但要切实做好检查分析和跟踪管理工作,注意对比分析其1999年上半年经营变化和税负变动情况,认真查实企业是否有人为操作、弄虚作假的问题,审核报批时间可以推迟到7月1日以后。对于人为操作、弄虚作假的企业,要剔除货款票不能同期实现的部分后再计算超税负。

  四、对于出口免税企业,若其因手续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享受免税,企业在帐务上已转作内销处理并已依法纳税的,对其增加税负的部分可以计算超税负返还。但以后手续单证齐全后,也不得再享受出口免税待遇。

  各地要扎实做好企业增加税负返还收尾工作,在实际运作中,应本着认真求实的原则,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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