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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4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4]8号

颁布时间:1994-10-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做好1994年度地方税收大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国发[1994]51号]和省人民政府9月28日关于在全省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的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这个大局,推行依法治税,严肃查处地方税偷漏抗税等违法违纪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强化税收征管,确保新税制的正常运行和收入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检查范围、重点和时限

  (一)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重点:

  1.营业税方面:主要检查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服务行业、娱乐业、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应税的各种收费业务。

  2.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方面:主要检查开发区新建的项目,500万元以上在建或续建的非生产用房、综合用房、办公楼、宾馆、大厦、各类地产开发、行政事业单位的在建项目。

  3.房产税方面:主要检查1992年元月以来出租过房屋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个人。

  4.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检查各类集资分红,承包经营、演艺人员收入,厂长经理的奖金、承包收入,建筑、装饰工程包头的承包收入,以及各种事务所的个人收入。

  5.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检查盈利大户、亏损户和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

  6.缓缴、欠缴的各类税款。

  7.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的其他重点行业和重点税种。

  (三)检查时限:主要检查1993年至1994年间发生的各种违反税法的行为。必要时,可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步骤整个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9月下旬至10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阶段。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强化公民的地方税收纳税观念,促使其积极自查申报,自查申报面应达到100%。

  (二)10月20日至12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检查面要达到50%至60%。各地要根据自查情况和平常掌握的税源资料,确定重点,全力狠抓。

  (三)12月中、下旬为整改建制阶段。要求抓好案件处理及税款人库扫尾工作,边入库,边整改,逐户建立税源清册。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的税收大检查是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第一次。它对于加强宏观调控,确保财税改革圆满完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把大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局已成立了地方税大检查办公室,由孙建章同志兼任主任、李春隆同志任付主任,税政一、二、三处与征管处抽人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征管处。各地亦要相应成立大检查办公室。确定一名局领导专门抓。

  (二)加大宣传力度,搞好工作协调。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强对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开展地方税收大检查意义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人员对地方税收工作的认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注意密切与当地政府、国税、财政、工商、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取得他们的大力支持,共同把税收大检查工作搞好。

  (三)注意掌握政策,严格执法。

  1、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对主动自查申报补税的,只补税不罚款;对被查出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法规定进行补税罚款;对于属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要从严处理,对偷抗税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肃查处。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规为准绳。对于1993年或1993年以前发生的问题,按当时的税法规定处理;1994年发生的问题,按新税制规定处理。对偷税问题一定要认真调查取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3、在税收检查全过程中要做到边自查,边自纠(边调帐),边检查,边定案,边入库,边建制。尤其要抓紧抓好税款入库工作。

  4、严格按税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开展税务检查。各种执法文书暂按原省税务局湘税函(1993)321号规定的统一式样执行。

  (四)认真做好整改建制和总结工作。

  1、在税收大检查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案例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分析当前涉税违法行为的新动向,研究反偷、漏税的措施,不断提高地方税收征管水平,做好地方税征管基础工作。

  2、各地要及时总结上报大检查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检查进度。要按旬以电话形式向省局上报大检查进度。每月10号前各地、州、市局要向省局报送《地方税收大检查进度统计表》1995年元月10日要将检查工作书面总结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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