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0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稳定增长,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税务管理粗放、税源监控不力,个体私营税收存在税负偏低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管理力量,认真分析解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要实行单独下达税收计划、定期通报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制定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省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稳定增长。
二、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机制为适应当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解决税收管理中存在的征管形式单一、管理功能弱化、税源监控不力等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要求,必须在巩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机制。
(一)在坚持集中征收的原则下,拓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渠道。集中征收是相对过去专管员下户催缴、分散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收征收制度。集中的程度如何,取决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税源分布状况和纳税人经营特点,应以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巩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为前提。因此,要立足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采取办税服务厅集中征收、委托代征、设点征收、巡回征收和现场直接征收等适合个体私营经济经营特点的多种征收方式。各地可根据当地的税源分布情况和征管力量状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的税款征收方式,以进一步拓宽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渠道,巩固和充实申报纳税制度。
(二)全面推行划片监控管理。各征收单位要对辖区进行合理规划,划分若干个片管区域,确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责任到人。担负管理任务的人员主要负责对漏征漏管户的检查清理,对业户的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的监控,对申报纳税及有关情况的检查核实,对定期定额业户、建帐业户、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
上述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税收管理和税源监控,要力戒划片管理人员用于上门收税敛税的做法。在划片管理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划片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把各项工作与划片管理人员具体责任及奖惩挂钩。同时,要实行管片人员定期交流制度,对划片管理人员按比例定期进行轮岗。
(三)查外促内,将税务检查和内部监督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征收单位要结合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部分纳税业户实施检查,同时对各类市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要放在纳税人遵守征管法规、制度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方面,通过检查纠正和处理一般税务违法案件,以促进征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改进征管工作。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疑难案件和偷、骗、抗税等较大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给稽查局查处。要把检查情况作为监督考核划片管理人员工作政绩的内容,对发现因管理不善造成税源流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各征收单位都要立足本地征管工作需要和现有人员素质状况,在深入调查、科学测算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人员,实现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其中:划片管理人员作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主要力量,要进一步充实加强。原则上将城区个体私营管理岗位的全部人员和农村分局的大部分人员用于划片管理;从事申报征收业务的人员要力求精简,特别是征期过后,除留有必要的值班人员外,要将其他人员按分阶段兼岗的形式充实到相关业务岗位上去;检查监督工作,在城区主要由现有的稽查岗位人员承担,在农村原则上不设专职人员,由分局定期抽调划片管理人员组成临时检查组来实施。
三、强化税源监控管理税源监控是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各征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阶段所能利用的一切合法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及时采集、汇总与纳税人税源变化情况有关的各种信息,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正确评析。
要强化税收的源头控管,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以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为基础,建立健全税源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税务登记及变动情况的管理。要建立与工商、地税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对证、照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工商、地税等部门实行微机联网或传递软盘,也可与工商部门联合办证。对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和停歇业手续的纳税人,要严格审核相关资料,深入业户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对。要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力度,划片管理人员要采取定期走街串巷、逐村逐户核查的形式清理漏征漏管户,对重点行业要进行定期检查清理,将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要强化对税源变化情况的监控,准确掌握本地区业户的税源情况。加强对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对业户已使用的发票实行验旧购新或缴旧购新,对有疑问的发票要随时调查核实,加大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改进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监控税源的作用。要加强对纳税申报真实性的监控,对个体大户和私营企业的纳税情况,要定期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应首先要求纳税人做出口头解释说明或提供书面说明材料、佐证资料;仍有疑问的,要下户实地核查。
四、强化分类管理工作要继续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建帐建制、定期定额和集贸市场的税收管理工作,全面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税思管理水平。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建帐建制和查帐征收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各地的控管能力和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阶段性建帐目标,对达到建帐条件的业户,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建帐计划,进行建帐建制。对达到建帐标准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不建帐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加强对建帐户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巩固建帐成果。对建帐户要结合税源监控情况,定期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皮底。发现弄虚作假建假帐的要抓住典型,予以严处,促其建真帐建实帐。严格发票与凭证的管理,逐步提高其建帐质量;实行以管促建、以查促建。
对建帐业户应逐步实行查帐征收。对帐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如实申报纳税的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对建帐后尚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暂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要加大对定额户的税负调整力度,平衡建帐户与非建帐户的税收负担,维护建帐户的合法利益。
(二)强化定期定额的管理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要科学、合理地核定其应纳税额,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距,在公平税负上下功夫,切实解决“推平头”、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定额核定工作要继续坚持业户自报、典型调查、集体核定、公开定额的办税程序,并逐步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在典型调查中,应将定期定额户分为城区、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和农村纳税人,按行业划分大中小三种类型,从中选取典型户进行重点解剖,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科学实用的调查方法,测算不同区域、行业、类型个体业户的生产经营额,据此确定其平均税负水平。在此基础上,逐一确定各个业户的经营额和应纳税额。要加强对定额核定工作的监督,建立定额核定差异报告制度。对业户核定的定额与其同一行业、同规模、同区域的其他业户平均税负差异幅度较大的,定额核定人员要报告具体原因。要将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结合起来。对未建帐个体大户,半年内至少调整一次;中小户一年内至少调整一次。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应纳税额超过定额规定幅度的,要随时进行调整。各相邻的征收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平衡税负制度,切实解决相邻区域的业户之间税负不平问题。
(三)加强对集贸市场的征收管理凡设立市场征收分局的城区大型综合市场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对市场内的纳税人由市场分局实行属地专业化管理;对未设立市场分局的集贸市场税收和其他零散税收,可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划片监控管理,也可在强化定额管理及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委托有关部门代征税款。
要严格执行委托代征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代征单位要合理确定委托代征税收任务,实行委托代征税收计划管理。要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并将代征工作质量与代征人员的奖惩挂钩。对集贸市场税收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已实行委托代征的中小集贸市场,要定期进行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五、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及时准确执行税法和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要加强对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要开展多种多样、行之有效的税法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进一步改善执法环境。要严格执行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处罚标准,杜绝对逾期申报纳税、违法使用发票、偷逃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以补代罚和处罚偏轻的现象。对日常管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疑难和涉嫌犯罪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稽查局或公安机关查处。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选择适当时机、适当目标,尽量消除抵触情绪,化解征纳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进一步健全协税护税网络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地域分散、征管难度大,应借助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协税护税网络,走专业化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路子。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国税部门在发挥职能优势、加强税务管理、促进本地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以赢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积极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信息,建立健全漏征漏管防范机制;要与银行部门合作,加强金融监控,在现金管理、资金结算、开户管理上堵塞逃避税收管理的漏洞,并疏通信息传递渠道,逐步达到税银一体化;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配合,构筑起税收司法保卫体系,及时打击各类涉税犯罪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
在县(区、市)、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广泛建立协税护税组织,形成上下贯通的协税护税网络,并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协税护税组织和个体私营业户中,可选聘一些思想素质高、责任心强、支持理解税收工作的义务税收联络员,以协助税务机关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和检举本地的偷逃税线索。对这部分人员,各地对其工作情况可按季组织评比,视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兑奖,以调动其协税护税的积极性,为依法治税赢得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