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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集贸市场税收职能分工范围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45号

颁布时间:1997-1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有利于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的统一、协调,经研究,现就其涉及市局有关处室的职能分工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暂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税收政策的调查研究及税收法规、规章 、规定的起草工作,一并由流转税管理处统一负责和协调,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有关税收政策由流转税管理处会商有关处室后统一解释。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发票的管理仍由征管处负责。

  三、各区市县局可根据市局的分工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不要求上下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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