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1995]54号
颁布时间:1995-04-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局文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以下简称新税务检查证),同时缴销原省税务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为了搞好换证工作,确保地方税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凡全省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除不从事税收征管和检查人员外(包括从事机关后勤服务的炊事员、司机、收发员、打字员和临时雇请的助征员,代征员),原则上均可配发新税务检查证。
二、发放新税务检查证件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各县、市局(分局)应于5月30日前将发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务、检查范围、发证日期和新证编号造具清册一式两份,连同发证人员一张1寸黑白免冠正面近照,报送地、州、市局。由地、州、市局审批后统一填写贴照,并于6月20日前到省局加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钢印统一办证。
三、新税务检查证件填写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工作单位:应填写XX地(州、市)地方税务局,XX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XX市(县、区)地方税务局,XX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职务:填写正副局长、正副处长、正副科长、正副股长、副所长、税务稽查员、税务专管员。
(三)发证日期:填写1995年6月30日。
(四)检查范围:填写XX地(州、市、县、区)地方税收。
(五)证件编码:采用“湘地税”字轨加七位编码。七位编码中,第1、2位为地(州、市)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局、分局编码;编码一律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其中直属分局无行政区划代码的,按顺序编码;稽查局按同级局机关编码;第5、6、7位数字以县、市、区进行统一编号。如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东区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编号为01,东区分局编号为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湘地税0102001”。又如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第1号税务检查证;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编号为31,其直属分局没有行政区划编码,应按顺序编码,由于湘西自治州州辖市区编码为91,因此直属分局辕顺序编码02,则该税务检查证编号为“湘地税3102001”。
四、各级地税机关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证,另行加盖“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公章。凡持证地税干部调出地税部门或受到开除以上处分的,必须缴销其税务检查证。
未缴销税务检查证的,各级地税人事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对因工作异动符合规定范围发证的税务人员,必须办理手续予以配发。新税务检查证发放后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管理。
五、各地、州、市局在发放和管理新税务检查证的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