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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税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切实做好换证工作,加大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精神,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凡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应由国税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均属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1)各类企业;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4)个体工商户。

  2、应缴纳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

  (2)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

  (3)集中缴纳税款(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的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等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3、按规定应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其他纳税人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对属于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的其他各类纳税人,包括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凡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含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凡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申请新办税务登记;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涉及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按照变更或注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换证的相关规定

  (一)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式样及制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税务登记表证包括: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其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式样和组织制作。为此,省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省局统一制作(青岛除外),市地局按总局统一式样标准组织验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由省局统一确定式样(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市地局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制作。各市地制作外框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生产厂家。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由各市地局按照省局设计的统一式样集中印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继续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但对未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而又难以及时补办的企业,为便于税务管理,暂由税务登记机关按照下列办法自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作特殊标识,以避免重号。具体方法为:编号采用16位,1——2位为省代码。3——4位为市地代码(代码前四位:济南3701,青岛3702,淄博3703,枣庄3704,东营3705,烟台3706,潍坊3707,济宁3708,泰安3709,威海3710,日照3711,莱芜3712,滨州3723,德州3714,聊城3725,临沂3713,菏泽3729),5——6位为县级代码,7——8位为征收单位代码,9——10位为纳税人所在乡镇代码,11——15位为顺序码。16位统一填自编代码符号为“Z”。各级直属征收单位的7——8位代码为90——99,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前八位代码为37000090;某市地直属征收分局前八位代码为37070090.有其他直属征收单位的,前八位代码分别为37070091——37070099;县级局直属征收单位也依次类推。

  双重职能县级局7——8位代码统一为“00”。对该类企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个体工商户在不同经营场所办理不同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其营业执照的数量和内容,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具体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时,应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填制1位序号。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持有甲、乙两种营业执照,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纳税人识别号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 45——2.对换证时居民身份证到期并重新核发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应按照新核发的身份证号码(18位)填制。

    对境内外国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三)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内容的填制口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有限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长期”。“字号”统一填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登记注册类型”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四)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1999]鲁价涉字第227号)的规定,每套税务登记证件40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铝合金镜框1份,税务登记表4份。对需要增发或补发副本的,每本按5元另行收取。为配合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工作,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对“改革、改组、改造”三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每套证件收取10元;为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待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明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制、核发、使用、旧证收缴和销毁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填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除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份和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外,还应相应核发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换证方法和步骤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准备宣传阶段(6月份)。各地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纳税人发布税务登记换证公告,多渠道进行宣传发动,与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认真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二)换证实施阶段(7——10月上旬)。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在换证过程中,要与工商部门相互核对控管户数,查明户数差距,按户逐一分析,找准存在差距的真实原因,彻底摸清税源底数,及时将应由国税控管的业户纳入正常管理;要与地税机关加强联系,防止既缴地税收入又缴国税收入的业户漏征漏管,核准国、地税共同登记户数。要在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的基础上,集中人员和精力,按照税务登记内容,深入到所有纳税业户中进行核实,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中旬——11月上旬)。各市地国税局要对本地的换证工作认真进行验收总结,并写出详实书面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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