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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税务局、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银农信[1993]190号

颁布时间:1993-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

各地、州、市、县税务局、农业银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盘盈、盈亏、报废、毁损处理权限。每笔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集体讨论后,报县联社批准;5000元至10000元(不含lOO0O元)的,由县(市)联社审批;10000元至100000元(不含100000元)的,由地、州、市农行审批;100000元以上由省农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附表的最低折旧年限执行。

  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审批权限。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联社审批;2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地(市)支行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分行审批。

  运钞车和电脑设备均需经过省分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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