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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283号

颁布时间:1997-09-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9号文《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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