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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164号

颁布时间:1998-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扎实搞好“清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清查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挂帅,工商、技术监督、民政部门参加的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做好这次清查工作。

  2.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并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对外做好宣传,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发挥其在清查工作中的作用,有效促使纳税人对照《通知》自查自纠,补办税务登记,补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告》由各局自行印制、张贴。

  3.要加强与工商、技术监督、民政、银行和国税等部门的联系和配合,采取交叉核对的方式,全面开展清理检查。要加强对已纳入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在申报时间、申报内容方面的检查,促进纳税申报率和纳税真实度的提高。对查出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4.全市地税系统的清查工作由市局征管处牵头会同稽查处等处室组织实施。各地地税机关要采用多种形式,在6月份做好宣传动员和准备工作。7、8月份要组织检查人员开展重点检查,核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边清查,边组织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入库。

  5.各地要及时反馈清查情况,工作中有什么好的经验、作法、案例等,应及时总结上报。市局要求各地在清查工作中至少向市局报送1份简报,1个案例。清查工作每阶段结束后,应将该阶段的清查工作情况于该阶段清查结束后五天内分别报送市局征管处和稽查处;清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各单位应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典型案例、清查工作统计表分别报送市局征管处和稽查处。

  6.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督查督办工作。为防止清查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市局将于清查工作的第三阶段组织力量对部分单位的清查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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