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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财政厅、电力局、税务局、人民银行、物价局、计委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财中字[1993]354号

颁布时间:1993-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92)财工字第576号《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财政部(93)财工字第176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及国力、发(93)34号文件规定,从一九九二年开始全国每干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为了做好这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三峡基金的及时到位,现对我省有关征收管理、监交入库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三峡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我省除贫困县的农业排灌用电以外的各类用电量,从一九九二年起。按每干瓦时三厘钱征收三峡基金。县及县以下目前集资建设自行管理的孤立电网暂不征收。

  二、三峡基金(三厘钱)1992年已纳入全省电力综合加价,1993年起改为价外征收,随电费收取。在往来帐下设“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科目单独核算。各地、州、市电力局于次月5日前通过银行汇解到省电力局财务处,汇款用途填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省电力局于月终后十日内持填好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三峡基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征收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代征三峡基金的电力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干分之一提取手续费,在上缴中央金库时自行扣取,并在缴款书中注明。

  三、三峡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在中央财政预决算中列收列支,免征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各种税费。

  四、三峡基金由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厅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省中企处”)负责征收管理、监督,各地、州、市中央企业驻厂员组要协助省中企处做好有关征管工作,并督促所在地电力局及时足额地将收到的三峡基金汇给省电力局财务处。省中企处按月、按年同国库对帐,进行监交、核查,以保证三峡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五、缴纳三峡基金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电力企业到省中企处领取。缴款书必须认真填写,在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在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

  省中企处要对缴款书的填写进行辅导和检查,以保证三峡基金准确入库。缴款书第四联和第五联由国库盖章后退省中企处,以作备查。

  六、对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等原因需要退库的,须经省中企处签发收入退还书后,由国库从中央级库款中退付。

  七、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省中企处,以便统一向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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