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150号
颁布时间:1997-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按营业税有关规定,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业务的企业,附设厂场制作、生产铝合金门窗,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无论国家税务机关是否征收增值税,应一律按工程所用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内的全部价款,作应税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