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涉[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6-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国税发[1999]42号)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换发证组织协调问题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总局对内外资企业是统一进行部署的。鉴于此,各级国税局要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纳入整个换证工作之中,统一进行宣传发动,并注意搞好与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的协调。同时考虑到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与国税发[1999]78号文件所规定的换证时间及有关要求不尽一致的情况,各地在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既要按照当地局的总体部署进行,又要满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证的一些特殊要求,确保税务登记证件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问题
(一)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这次换发证所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证(正副本)、镜框、税务登记表,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其印制费用由各地依所需数量支付。
(二)为规范管理,根据省局鲁国税发[1999]42号文件规定,在这次税务登记换证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要进行税种登记(式样见鲁国税发[1 999]42号文件附件)。所需税种登记表,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可自行印制,也可使用内税部门印制的税种登记表。
(三)在此次换证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需用的税务登记变更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届时,省局将随同税务登记证发往各地使用。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问题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继续使用原纳税人的识别号,对未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而又难以及时补办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省局鲁国税发[1999]42文件所规定的办法自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待企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统一代码证书后,税务机关要及时为其办理识别号变更手续。
四、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问题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省税务局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批复》([1993]鲁价涉字第187号)的规定,每套税务登记证件50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税务注册证(正副本)、铝合金外框、税务登记表4份。对需要增发或补发副本的,每本按5元另行收费。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五、关于换发证机关问题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发,原则上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即原发证机关是市地局的,由市地局负责;原发证机关是县市区局的,由县市区局换发新证。税务登记证件,均应加盖当地国税局的行政公章。
六、关于换发证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结合这次换证工作,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在换发证过程中,各地要将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登记户数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对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要及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该补税、罚款的,要依法补税、罚款。
(二)要认真做好税务登记换证的验收总结工作。按照总局要求,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应于1999年9月30日前结束。各地要抓紧部署,精心组织,换证结束后,要认真进行验收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于10月8日前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