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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支票鉴伪防盗查询入网服务费”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52号

颁布时间:1997-1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更有效地打击并抑制利用支票进行各种诈骗活动,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重庆市公安局“支票鉴伪防盗查询中心”,为使该中心能够顺利服务于社会,经重庆市物价局重价[1997]4号文件批准可按规定收取“入网费”和每年一次的“服务费”,用以完善和扩大“支票鉴伪防盗查询中心”的服务功能。根据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的协议,重庆市公安局委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征“支票鉴伪防盗查询中心”的“入网费”和“服务费”。现将代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凡在我市范围内(“两市一地”暂缓执行)在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帐户,使用支票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均为“支票鉴伪防盗查询中心”的入网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备用户的所有开户帐号,均应参加“支票鉴伪防盗查询系统”。

  二、征收标准严格按重庆市物价局重价[1997]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为方便用户,简化手续,便于征管,用户的“入网费”和“服务费”合并征收。

  用户的每一个开户帐号,征收标准是:个体工商户每年200元,其余用户,每年500元或700元,用户可以自由选择。

  三、缴纳地点用户“入网费”和“服务费”的征收由主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用户,实行“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四、征管办法1.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主办科,要设立专用帐户,将所征费款专项储存。并于次月10日内全额划解到市局的专用帐户上(市局的专用帐户:收款单位为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管理处;开户行为建设银行渝中区支行上清寺分理处;帐号为261 2427652)。

  各主办科应指定专人负责专用帐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征管和统计工作。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按月向市局报送用户的征收情况统计表,征收的费款不准挪作它用。

  用户缴费后有权要求及时提供服务,因此,必须在银行收款后三日内开通“查询”服务,为保证用户合法权益,近郊六区及巴南、渝北八个单位,由“查询中心”派专人领回缴款书第四联,输入电脑,开通服务。各单位应及时到银行取回缴款书第四联,协助“查询中心”尽快输入电脑。除上述八区外,各征收单位应及时通过电传、电话、邮递等多种形式,将缴款书第四联,传到“查询中心”及时提供服务,(“查询中心”地址:渝中区胜利路132号,邮编:400013,电传、电话:6350418 1)。

  2.“入网费”和“服务费”的征收凭证,统一使用《重庆市公安局支票鉴伪防盗查询入网服务费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由重庆市公安局委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各局统一制作和印发。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银行收款盖章 后退缴款人,第二联缴款单位开户行作付款凭证,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作收款凭证,第四联收款单位转“查询中心”,第五联银行收款盖章 后退征收机关。

  3.代征“支票鉴伪防盗查询”“入网费”和“服务费”,应提取的征收经费,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与重庆市公安局按协商的比例提取征收经费并及时返还各征收单位,余额按季全额划解到重庆市公安局的专用帐户上。

  4.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积极协助同级公安机关,做好用户的入网宣传工作,既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征收和管理,又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征收。

  5.为加强和促进“支票鉴伪防盗查询入网费和服务费”的征收和管理,重庆市公安局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将于每一年度终了后召开专业会议,对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的代征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和奖励。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万盛区及綦江、长寿、璧山、铜梁、大足、荣昌、潼南县从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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