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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基数和下达1994年收入增长目标的通知

湘财预字[1994]267号

颁布时间:1994-09-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全省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省对地、州、市以1993年为基期年,按照1993年地、州、市实际收入和税制改革后中央、省与地、州、市收入划分情况,将1993年中央、省从地、州、市净上划收入数额,作为省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基数。(详见附表)。

  为了确保1994年财政收支预算的圆满完成和兑现省对地、州、市税收返还数额,经全省财政工作会议决定,省对地、州、市下达1994年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和增值税(75%)收入增长目标。根据核定税收返还基数时,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75%)的数额,参考1993年收入增长率和1994年经济增长情况,现核定你地(州、市)1993年收入考核基数(附表中的一、二、三、六、七项之和加其他照顾因素)为万元,增长率为%,1994年增长目标为万元(不含省政府正式批准的减免税1994年恢复征收数和其他应扣除的收入)。1994年上划消费税和增值税(75%)完成数达到增长目标的,承认1993年税收返还基数,并按1:0.2的系数,增加对地、州、市的税收返还;1994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去年基数,相应扣减税收返还基数和按增长目标计算中央和省应得部分;199 4年完成数没有达到增长目标,但高于去年基数的先按核定的税收返还基数加当年实际增长率的1:0.2系数递增,计算出应返还数,然后按低于增长目标数计算中央和省少得部分,从应返还数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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