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7]241号
颁布时间:1997-08-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3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和市局重地税函[1996]86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市局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作废。
为了搞好旧版发票的更换和清理、销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特点
1.发票式样按机构分设后,重庆市地税局新编样本设计式样。
2.发票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专用水印纸印制,其他联用纸仍按市局重地税发[1995]383号文件规定执行。
3.除单联定额发票外的所有发票,其发票联一律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 及发票号码。
不同时具备以上特点的普通发票均属旧版发票。
二、旧版发票的清理、销毁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所留存的旧版发票。由各区、市、县地税局派人员监督清理;受托代售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社会客运管理部门所留存的旧版发票,由同级地税机关派员监督清理;用票人订购的旧版发票及向地税机关购买的旧版发票,由各主管地税机关派员监督清理。
2.对存有旧版发票的用票单位,要求主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办理清销工作。
清理出的旧版发票,必须填写“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清理旧版发票登记表”(清册)(登记表式样附后,由各区、市、县地税局根据需要自印)。登记表必须经单位领导、经手人、主管地税机关签章 方为有效。
3,旧版发票清理完毕后,各区、市、县地税机关应及时派员监督销毁。其销毁方法是:数量较小的集中到地税机关,数量较大的集中封存在用票单位(或委托代售单位),再与巴南区地税局征管科直接联系,确定时间后,直接送渔洞造纸厂统一销毁。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可自行指定造纸厂进行销毁,但必须保证发票销毁工作的安全。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继续使用和留存旧版发票,也不准接受旧版发票,对旧版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费用。
四、各区、市、县地税局应做好清理工作的宣传、解释,同时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以及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清销办法,切实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销毁工作。各用票单位和个人以及受托代售单位,应认真填报“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用票人留存,一份留主管地税机关作征管资料存档,一份送区、市、县局征管科留存并汇总,于今年9月15日以前报市地税局征管处。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清理旧版发票登记表(清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