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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饮食行业使用定额发票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47号

颁布时间:1997-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市饮食行业迅速发展,为切实加强该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征管漏洞,使其行业的税收征管逐步走向“以票管税”的规范化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对全市饮食行业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适用对象及其种类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展其饮食服务收取款项时均应使用“重庆市饮食业定额发票”。

  2.饮食业定额发票是我市普通发票之一,它是法定的收款凭证,也是对该行业计征税款的重要依据,其范围、种类、式样,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3.我市现行饮食业定额发票暂定为一种规格(式样附后),面额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仟元共8种。

  4.如发票统一式样不能满足部分单位需要的,而该单位又符合订购发票要求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还可另行设计新的发票式样。

  二、饮食业定额发票的印制

  1.我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组织印制。

  2.饮食业定额发票一律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水印纸,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套印各自的有红色荧光油墨的“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 ”,在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厂印制。

  3.单位订购的饮食业发票,由用票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计划,并附样张,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订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签注意见后,再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

  4.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饮食业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税务机关计征所得税时,不允许进入成本。

  三、饮食业定额发票的配售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逐级领取饮食业定额发票。

  2.发票发售机关,应本着“保证业务需要,限量发售”的原则,按发票管理规定直接配售给用票人。对用票量小或基本不用票的纳税人(如夜摊、早餐面摊等),原则上不配售整本发票,若需用票,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开具零份定额发票。

  四、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发票检查

  1.印制饮食业定额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该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发票的印、领、用、存、销制度,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报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所辖区内印制、使用饮食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检查时,被检查方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因此而造成的偷税行为,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饮食业定额发票的启用

  1.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饮食行业全面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原则上联式填开的“重庆市饮食业统一发票”同时作废。

  2.对部分用票人确实库存联式填开饮食业发票量大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同意,并在发票联上加盖“查验”戳记后,方可延期使用,但延期不得超过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

  3.对原各地方税务局自拟格式已印制的“重庆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用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特殊原因,经市地税局批准,可交替使用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六、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的宣传工作我市范围全面实行饮食业定额发票,涉及面广,工作难度较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支持,同时,通过召开会议、广播、电视、板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各界及饮食业经营者进行广泛宣传,使他们了解实行定额发票的目的、意义和使用方法,并请审计、财政、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给予合作,以保证其顺利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饮食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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