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征[1999]51号
颁布时间:1999-12-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全省税务代理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对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税务机关兴办或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使税务代理行业朝着规范化的道路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和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现结合我省情况,对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和取缔非法代理机构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
这次清理整顿的对象是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对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并实行彻底脱钩改制;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坚决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税务代理机构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社会中介组织,其代理资格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取得。因此,在我省境内,凡未经山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国税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国税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个方面与国税机关彻底脱钩:
1、机构脱钩由国税机关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并解除关系。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国税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1999年月12月31日(脱钩基准日)前与国税机关办理提前退休或离职手续,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愿意返回国税机关工作的,由原机关接收并安排适当工作。其它人员,应一律留税务代理机构工作,其人事档案均交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财务脱钩财务脱钩的基准日为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日期,此基准日至改制后代理机构成立期间发生的损益,仍按改制前体制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作组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本着“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兼顾发起、单位资本投入与税务代理人员智力劳动形成税务代理机构资产积累的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产权界定后,采取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
税务代理机构上交发起、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物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国税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国税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准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征管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部门、行业称谓,也不能直接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凡冠以国税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
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国税机关分开,不准在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要立即迁出。
(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和审批
国税机关兴办或国税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按上述标准、要求脱钩后,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1、脱钩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材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材料;
(3)出资人的材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2、各市地国税局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材料进行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3、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经初审或审定不合格的代理机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通知其办理注销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其他税务代理机构的重新审定,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办法的规定,在1999年年底以前办理报批手续。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税务代理是连接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桥梁和纽带。只有建立起良好的税务代理秩序,才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税务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次清理整顿要着重检查纠正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强制代理问题。税务代理要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代理。凡发现实行强制代理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代理费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超标准收费问题。要严格执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违反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收费的,要责令其退还多收费用;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制度不健全问题。税务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改,不断提高代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水平。
4、服务质量差问题,税务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代理,通过整顿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服务于委托人,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的积极作用。
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活动。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税务代理为名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人员脱钩的有关政策规定
1、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提前退休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税机关公职人员,本人自愿从事税务代理,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提前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各项待遇。
2、税务机关公职人员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在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国税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5年的,或工作年限满25年的,本人愿意继续从事税务代理,经原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上述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应与原任免机关签订协议,由任免机关保留档案工资,到达提前退休年龄后可以按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代理机构工作期间不得再回税务机关。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前,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包括住房)
由所在税务代理机构负责,并由所在代理机构每年按一定的数额向国税机关交纳档案工资管理费,在此期间,原任免机关按国家统一规定调增其档案工资。经批准离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需报省局备案。
3、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有关待遇根据人事部人发[1996]64号文件精神,对由本人申请,经原任免机关批准,辞去公职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公职人员,可一次性发给辞退费。税务代理机构有合法资金来源的,可酌情按每年工龄发给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费。
税务代理机构应为辞职从事税务代理公职人员购买各种社会保险。
辞职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现有住房不变,房改时与机关干部享受同等政策。辞职从事税务代理人员的档案可转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三、财务脱钩的有关处理规定
各地要加强对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财产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有关财产处置的各项工作。
(一)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项工作。
1、资产清查。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认真全面的清查。对固定资产应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完好程度;对清查基准日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按项目逐一进行登记;清理债权、债务,并逐一检查核实,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机关借款、贷款而形成的负债,要单独进行登记,明晰债务、债权关系。资产清查结束后,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应出具财产清查情况报告。
2、财务审计。代理机构脱钩前,财产处置工作小组要组织力量,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代理机构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损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出具审计报告,对财务收支中的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局领导批准执行。
3、产权界定。代理机构国有资产的界定应根据财产处置工作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定进行,并对产权界定情况作出书面报告。
凡由税务机关兴办或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如开办资本是由税务机关投资或以税务机关名义借款投资的,其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
税务机关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兴办的代理机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税务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或发起、参股或的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4、资产处置。对代理机构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部分,经税务机关与代理机构协商,税务机关可以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融资租赁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继续使用,税务机关通过收取租金或分期还本付息方式逐年收回国有资产。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融资租赁费标准一般应能够补偿融资租赁财产价值。
对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机关借款、贷款而形成的负债,税务机关应予以承认,原来没有借款合同的双方要补签借款合同,分次或一次归还。
对欠交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等各项税金,税务机关应根据形成欠税的具体原因,通过合适的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代理机构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包括其全资、控股和参股的单位。
(二)对代理机构的内部负债性基金的处理办法|.
对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核算形成的内部负债性各种基金,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监督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对计提错误的应予以纠正,对超标准计提的要按规定冲回,对未提或少提的要按规定补提。
1、职业风险基金。代理机构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的留取,由税务机关与改制后的事务所协商确定,但无论留给哪方,哪方都要相应承担改制前代理机构的风险责任。
2、职工住房基金。未实行房改的代理机构,结余的职工住房基金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专项用于解决改制前代理机构职工住房的遗留问题;代理机构职工已完成房改、没有住房遗留问题的职工住房基金结余,应将结余部分上交税务机关。
3、后续教育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的结余,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其处置办法由改制后代理机构和改制前代理机构的全体职工协商确定。
对脱钩后撤消的代理机构,结余的各项内部负债基金,按规定应收回税务机关的,应由税务机关全部收回。
(三)对代理机构事业发展基金的处理办法。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与从业人员智力劳动的积累密切相关,原则上留给改制后的代理机构,以保证其继续开展业务的需要。
(四)关于人员安置费用的处理。
各级在代理机构脱钩改制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资产清查报告,制定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方案,一并报上级税务机关财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上级税务机关作为本系统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应对代理机构的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并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上级部门审查批准后,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与税务代理机构签订代理机构产权划分、资产处置协议书,并附有关资料,作为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审定的重要依据。
(六)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问题。
税务机关按照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从代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应及时记入本单位财务账,进行会计核算。对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问题,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另行通知。
四、清理整顿的方法、步骤
这次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工作,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具体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国家税务总局按照时间进度进行抽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各级国税机关要在掌握本地代理机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适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总局、省局关于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干部、员工认真学习文件,吃透精神,进行广泛地动员,使大家明确清理整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制定具体操作程序,为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准备。
2、脱钩改制阶段。各地要对从事税务代理的所有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做好税务代理机构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改制工作。要制定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计划、目标,列出脱钩改制的时间顺序表,逐步完成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省局将对清理整顿及脱钩改制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地国税机关要于1月底以前写出清理整顿及脱钩改制的总结报告上报省局。
3、机构审定阶段。对脱钩改制后的税务代理机构,各市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分批验收、分批上报的办法,于明年1月底以前按规定上报脱钩改制税务代理机构的有关材料,重新申批税务代理机构。
五、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不仅涉及到各级税务机关和部分税务人员,也涉及到税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且还关系到广大委托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保证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抓好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省局成立了以许月刚副局长任组长,有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主要领导也要靠上抓,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班子,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保证这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