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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鲁国税法[1999]8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大意义,把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各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运用各种形式组织多个层面的学习培训。要组织全体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及总局的通知,使每个从事税收法制工作的人员熟悉、掌握行政复议法,让每个税务干部都能了解行政复议法,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做好对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使其详细了解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及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如何运用行政复议法这个法律武器来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会签把关制度

  各地要遵照总局贯彻通知的精神,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对近几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不符合法定权限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予以废止,并向省局上报备案。今后,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制度,各业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由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会签把关,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贯彻行政复议法是一项非常艰巨的工作,没有高素质的队伍和人员是难以做好的,希望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领会国发[1999]10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21号文件的精神,充实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员从事税收法制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

  各地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与省局政策法规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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