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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国税系统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6号

颁布时间:1999-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国税函[1998]41号)收悉。根据全国统一式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成本,现将其工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1、水印纸印手工版发票:25K,3联X25份,7.20元/本,每增加一联,加收0.80元/本。

  2、无碳压感纸印计算机版发票:241mm×153mm,3联×1份,0.80元/份,每增加一联加收0.15元/份。

  3、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7]170号文)中规定取消税务发票管理费,本文核定的发票价格为最终价格,不得再加任何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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