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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78号

颁布时间:1998-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4号文《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见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渝财行[1998]11号文《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21日    财税字[199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7年6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7月7日发布施行。依照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据此,具有上述纳税义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当依照办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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