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9]27号
颁布时间:1999-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济南市特种税征收分局,淄博市齐鲁石化分局,潍坊市烟厂征收分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市、地中心支库,各县(市、区)支库:
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关于更正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国税计函[1998]35号)精神,省局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在全省国税系统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票样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税收票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除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存款结算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本缴款书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根据我省现行做法,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现金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向税收会计报解的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及其滞纳金(不得代征罚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一律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本缴款书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完税证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此凭证只能用于收取现金,而且只能是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人)收取现金税款等收入,不能用于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凡是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人)缴纳税款的,不论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使用本完税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本凭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本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不管纳税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均得使用本收据;反之,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不论是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7、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入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本收据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凭证。
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税务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此收据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使用。其式样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退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分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两种,格式相同。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即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也可以由其相应的征收分局或中心税务所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
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9、中华人民共和国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本凭证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现行制度规定为30元)内,经基层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拔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供购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的证明性凭证。此凭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如果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这时,销货企业应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再次换取“分割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应使用征管部门管理的“发票保证金收据”。
二、各种税收票证的特殊填写要求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违章罚款“,”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栏分别填写”滞纳金额×滞纳天数“、”违章金额“(如偷税金额、非法所得额等),”税率或单位税额“栏分别填写加收滞纳金的比例”2‰“、”罚款比例或倍数“;不按违章金额比例处以罚款(如未申报处以的罚款等)和没收非法所得时,只在”品目名称“栏填写”××违章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和”税率或单位税额“两栏不填;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的处罚性质分别填列。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1、购货企业“海关代码”:填写购货企业在其所在地海关登记的代码。
2、销货发票号码:必须填写齐全,严禁省略或简写。
3、货物名称:填写时应与销货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一致。
4、课税数量:必须同时填写课税数量及其数量单位,只填数量不填单位的,税票一律无效。
5、单位价格: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按加工费除数量计算填列;调拨销售出口货物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的,按增值额除数量计算填列;其他按销售单价填列。
6、计税金额:受托加工出口货物收取加工费的,填加工费;调拨销售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的,填增值额;其他一律填销售收入。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1、税款征收日期:填写所附完税凭证“填发日期”的起止时间。如本次汇解的完税凭证最早的填发日期为1999年3月3日,最晚的日期为1999年3月6日,则填“1999年3月3日至6日”
2、税款限缴日期:填规定的报解日期。代征单位(人)代征税款按代征合同所规定的税款报解日期填列;如属逾期报解的,则填报解的当日日期。
3、汇总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品目名称”栏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品目名称”栏相同。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加收滞纳金时,“品目名称”、“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税率或单位税额”各栏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相应栏目相同。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1、扣缴义务人:
(1)代码:填写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号。
(2)全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全名。
2、纳税项目:填写方法与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品目名称”栏相同。
(六)税收罚款收据
1、补税凭证字号:补税并罚款时填补税凭证的字轨号码。
2、违章性质:按“逾期未申报”、“逾期未登记”、“帐簿凭证违章”、“逾期未纳税”、“逃避纳税”、“偷税”、“抗税”、“骗取退税”、“发票违章”等不同的违章性质分别填列。
3、违章金额:填写偷税金额、少缴金额或非法所得金额等。无违章金额的不填。
4、处罚种类:填写“罚款”或“没收”。
5、处罚比例:填写处以违章金额的罚款比例。不按违章金额处以罚款的(如未申报罚款),此栏不填。
6、处罚收入科目名称:填写罚款收入的预算科目名称。一案多罚的,应按不同的处罚性质分别填列。
(七)税收收入退还书
1、税务机关:填签发收入退还书的税务机关全称。
2、收款单位(人):办理退税时,此栏与税收缴款书的“缴款单位(人)”栏的填写方法相同;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先入税务机关帐户,再分别支付的,填税务机关的有关内容,此种情况“代码”栏不填。
3、退款国库:填退款国库名称。
4、退库性质:按“出口退税”、“减免退税”、“结算退税”、“汇算清缴退税”、“误收退税”、“提取代征代扣手续费”、“其它退税”等提退性质填列。
5、原税款征收品目名称:按原缴款书“品目名称”栏所填的内容填列。
6、备注:需要退还现金的,填“退还现金”。
7、税务机关“盖章”:盖退库专用章。
8、税务机关“负责人(章)”和“开票人(章)”:盖在国库(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
(八)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1、税务机关:填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全称。
2、原完税凭证情况:按原完税凭证的有关栏目填写。
3、退税原因:简要说明退税原因。
4、退税受领人:由退税受领人填写有关内容。
(九)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原专用税票字号:填写换取分割单的原出口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字号。
2、原专用税票已纳税额:填写换取分割单的原出口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的全部已纳税额。
3、名称、单价、法定税率(额)和征收率:按原出口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的相应栏目所填的内容填列。
4、数量:按本批或本次实际调拨销售的出口货物数量填列,并填写数量单位,否则,分割单无效。
(十)票证调换证各有关栏目按照换回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收据联的有关栏目逐一填写,并请原纳税人核对无误后在备注栏注明“内容与原凭证完全一致”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十一)纳税保证金收据
1、交款人地址:填交款单位(人)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地址或住址。
2、纳税清算期限:填税务机关确定的清算日期。
3、应纳税种名称:填税种全称。
4、应纳税项目名称:填写方法与其他票证的“品目名称”栏相同。
5、估算应纳税额:填税务机关估算的应纳税额。
6、实交保证金:填本次实际交纳的保证金金额。
7、清算记录:当退还纳税保证金或以保证金抵缴税款时填写此栏。
(1)纳税额:填写清算时的实际税额。
(2)税票号:填纳税凭证的字别号码。
(3)退还额:填实际退还的保证金金额。
(4)清算日期:填办理清算的具体日期。
(十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略)。
三、几项要求
一、各级税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省局制定的补充规定(鲁国税发[1998]84号)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新版税收票证。
二、现行的“税收定额完税证”继续使用,其它现行的各种税收票证到1999年7月1日时废止。
三、在听取部分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为便于实际工作的具体操作,由省局负责印制的所有新版税收票证的边沿尺寸均设计为15cm×21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四、填写使用后的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的基础资料,也是税收会统核算的原始凭证,因此,正确填写税收票证是保证会统核算准确可靠的前提。各地应抓住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有力时机,对所有税收征管人员进行一次票证填写的培训,以提高税收票证的填写质量,减少差错率。
五、各地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抓好票证填写、使用和审核的检查,适当时机省局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县(市、区)局的票证填写情况进行抽查。
六、各地在7月1日后,要对停用作废的各种税收票证抓紧进行清理,并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