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143号

颁布时间:1997-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我局自成立以来,先后开展了1994年新税制执法检查,1995年税收执法文书检查和1996年执法检查。这些检查,在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新税制各项政策规定在我市的正确贯彻执行,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税收法制工作在我局全系统的正常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越权减免税或对减免税审查不严,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罚,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等。这些问题,既有过去没有检查到的,也有过去检查到了但还没有整改的,还有随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后因执法依据改变出现的,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也影响了我市地税机关的执法水平。根据国税发[1997]6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市局决定开展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与国税发[1997]61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内容:1.国税发[1997]61号文件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重点;2.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限及执法程序问题;3.重地税发[1997]23号文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4.执法文书的使用情况。

  二、时间要求:1.1997年6月15日至7月15日,由各单位的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并将自查结果书面上报各单位、自查面应为100%;2.1997年7月15日至8月10日,由各单位组织力量对各下属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在检查的同时,要边检查边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由各单位于8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局;3.1997年8月20日起到9月20日止,由市局进行重点抽查。

  三、其他要求:

  1.除检查的内容及时间安排外,其余事项均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

  2.在检查中发现本级税务机关不能或不易解决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汇报。各单位在检查中有什么情况,应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