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供棉联[1995]64号
颁布时间:1995-04-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供销合作社联社
各产棉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内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的通知》(内贸农字[1994]第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一九九四年棉花生产年度起,我省产棉地县级棉麻公司按上述文件交纳的棉花检验费,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二、棉检费的分配比例、用途、收取时间、收取方法及管理,均按国内贸易部农业服务司《关于收取棉花检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贸农检字[1994]第21号)执行。
三、我省以前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应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