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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377号

颁布时间:1997-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默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一九九七年度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现就城镇集体、私营企业一九九七年度财务决算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财务决算的几项要求年度财务决算不仅是企业汇总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征管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而且还是企业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同时也是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企业提高经营水平,规范财务行为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不仅要按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和税收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工作,还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搞好盘点工作。

  财产盘点是核实企业资产的重要手段,也是搞好决算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由厂长、经理负责组成财产盘点小组,于年底前对各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进行全面、认真、彻底的清查,对管理混乱、家底不清、问题较多的企业,税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派人进行监盘,做到帐帐、帐实相符。盘盈盘亏的财产要分清责任,按规定的权限报批处理。

  (二)真实反映企业盈亏。

  企业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据实核算各项业务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项目,加强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严禁隐匿、挪用、转移、私分各项业务收入,严禁擅自提高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在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或虚报亏损。

  (三)搞好财务分析,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财务决算工作,认真查找、分析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工资、折旧、财产损失、坏帐损失、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医药费、职工福利费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为制订1998年的财务收支,成本费用计划打好基础。

  (四)结合财务决算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各单位应结合财务决算工作,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所得,是在企业财务核算成果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确定的,这就要求企业应正确计算和反映经营成果,为税务部门提供确实、可靠的纳税资料,才能正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为此企业在编报财务决算时,一方面要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注意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之间的衔接,遇有税收法规规定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的有关财务事项的审批制度。按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的财产及坏帐损失、投资损失的核销等有关财务事项,必须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367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批。对需经审批才准予列支的财务事项,未经批准前,企业不得擅自进行财务处理。

  (六)认真做好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

  编报财务报告是企业财务决算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企业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企业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附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以下情况:

  1.经营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亏损弥补、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和税收的缴纳,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等。

  2.对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会计方法,变动情况及原因;对本期和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

  二、需要明确的若干财务和税收问题。

  (一)关于虚报亏损问题。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不得虚报亏损。企业虚报的亏损一经查出,视为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作为罚款的依据,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清产核资财务处理问题。

  1.清产核资中资产损失的审批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税发[1996]217号文件关于“企业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资金挂帐损失等,需要报经税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处理”的规定,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应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36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和要求经审批后才按清产核资资金核实财务处理的规定处理(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产损失,授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税局办理)。

  2.对清产核资清理出的职工福利费(含医药费)超支挂帐数额较大的集体企业,凡目前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经同级地税部门、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可一次性冲减企业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对目前经营效益较好的企业,根据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同级地税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批准可在费用中列支解决一部份。

  3.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后应以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计提折旧。当期全额计提折旧有困难的企业,经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同级地税局同意后可以分期到位,但不得超过三年。

  4.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坏帐损失的处理。

  (1)按规定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要先用坏帐准备金予以核销,不足部份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计入损益,但不得超过三年。

  (2)对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已发生的坏帐损失,经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计入损益,但不得超过三年。

  (三)工资问题。

  1.经同级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工资可按我局和市劳动局渝劳薪发[1997]2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结算,次年审查批复。

  2.饮食服务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提取“提成工资”,列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

  对未按重府发[1986]203号和市税局重税发[1986]64号规定提取提成工资的,决算时应按计税工资办法予以调整。

  3.建筑安装企业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发放的工资(包括奖金、超定额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津贴等)只要不超过预算定额人工费用的,可以按实计入成本费用;未执行预算定额或核算资料不健全的,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在工程结算收入的21%以内的可按实计入成本费用。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其发放的工资总额可在工程结算收入23%以内列入成本费用。对个别以维修、承包工程为主的建安企业,其进入成本的工资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参照当地同行业的工资水平进行核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超过以上规定的在决算时应进行调整。

  4.集体交通搬运装卸企业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分成工资办法的,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5.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实行含量工资的乡镇企业,今年仍继续执行,并按规定关入九七年帐内。

  6.未实行上述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计税工资,其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按19 96年规定办理。

  (四)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的提取。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仍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指税务部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列入制造费用或经营、管理费用。

  (五)业务招待费的列支问题。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在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个别企业情况特殊超过国家规定的可专项报同级地税局审批。企业不得提取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机构,单位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职工福利补助。

  (六)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列支问题。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其中:年度修理费超过30万元的企业应专项报同级地税局审批。

  (七)房屋装修费问题。

  1.对自有使用过的旧房屋的装修,凡有承受能力的,其装修费用,在十五万元以内的经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十五万元及以上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在一年以内摊入“管理费用”。未经批准的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净值,按规定计提折旧。

  2.对自有未使用过的新房屋的装修费用计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计提折旧。

  3.对租入房屋的装修按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八)简易建筑费列支问题。《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实施以后,企业成本费用中原则上不再列支简易建筑费,但个别企业情况持殊需修简易建筑设施的应报市地税局审批后,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简易建筑费。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简易建筑费的支出,不得借修简易建筑的名义修建固定资产。

  (九)企业破产、兼并、改制中凡涉及资产损失,呆坏帐,投资损失的核销均应按我局重地税发[1996]367号文件规定报经审批。

  (十)企业改制问题。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认真研究处理好改制中的财务问题。凡城镇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其财务制度,财务管理的主管地税机关不得因此而改变。

  (十一)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应按我局重税发[1995]415号文件规定。市级及区县级重点集体企业由渝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办事处等中介服务机构审查,具体户数和企业名单由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审定,报市局备案,并按规定时间内连同中介服务机构审查资料一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复。

  (十二)企业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集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从实际出发,年息在12%以内的准予列支并可税前扣除,超过12%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

  (十三)关于固定资产重估、评估增值计提折旧问题。集体企业按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清产核资后,应以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原值为依据按规定计提折旧,并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并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凡按以上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的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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