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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重地税发[1997]408号

颁布时间:1997-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1997]43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这次处理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各有关区、市、县局要周知所属下放企业。下放企业应分项、分税种清理后,向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减、免、缓所欠的税款。

  二、各区、市、县局要对下放企业所欠1996年底以前的地方税进行调查核实,分清税种、所欠税种金额,提出具体减、免、缓税处理意见,于1998年3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

  附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中小企业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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