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清字[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地财政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完成我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如实反映集体企业状况,充分暴露矛盾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历史包袱和现实困难,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和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括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省直驻青岛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漏填漏报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1998年全省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
1、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
2、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
3、认真组织做好“”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
4、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
5、认真落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政策;
6、做好数据资料的分析利用工作。
三、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 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要落实参加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动员和培训工作。该阶段工作要于4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0月底前完成;总结检查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做到边清、边改、边建章建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起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并写出总结和分析报告。全部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
四、中央驻鲁企事业单位(电力、煤炭系统除外)和省直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集体企业,其清产核资工作仍按原定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由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六、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推倒重来,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七、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
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清产核资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八、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原定分工,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
九、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