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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税流字[1994]42号

颁布时间:1994-06-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的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实。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二、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学校办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中小学校办企业,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外,其余免征增值税。

  2、小学校兴办的服务性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交通运输业”中的装卸搬运范围的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高等学校办工厂,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外,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高等学校举办的为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服务的服务企业(不包括旅店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福利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

  1、对民政部门、乡镇和街道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凡当年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数50%以上的,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外,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免征增值税;凡当年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超过生产人数20%、未超过50%的,除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产品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增值税外,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减半征收增值税。

  2、民政部门、乡镇和街道举办的福利性经营单位,凡从事属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中的饮食、沐浴、理发范围,当年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总数35%以上的,其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当年安置残疾人员比例超过总数10%、未达到35%的,其取得的收入,减半征收营业税。

  三、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实际退税返还情况(户数、金额等),各地、州、市税务局应按月统计,并于次月20日前书面或电话报省税务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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