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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临时经营税加成征收营业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云税四字[1989]101号

颁布时间:1989-09-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玉溪地区税务局:

  你局[1989]玉税三字第352号《关于对临时经营者加成征收的营业税是否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根据财政部(84)财税一字第210号通知规定:“对临时经营者征收的营业税需要加成的。可以在一到十成的幅度内加成征收”。以上规定主要是发挥税收对临时经营收入的调节作用,故对临时经营税随征收的加成部份应视为营业税的正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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