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征字[1995]29号
颁布时间:1995-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税制运行以来,商事活动中一般纳税人大量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的用量大为减少。与此同时,在普票印制管理的问题上,一方面存在印制质量下降,成本增加,价格管理混乱的情况,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不法分子私印、伪造,严重扰乱普票管理的现象,对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极为不利。为了降低普票印制成本,整顿普票价格混乱情况,提高普票印制质量,集中统一管理发票防伪用品,省局决定加强普票印制管理,实施“统一防伪、统一印制、统一价格”的三统一管理机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票实行定点承印制度。根据“三统一”原则,同时考虑到我省地区分布和各地运输问题,普票承印定为三个点:
1.昆明点:负责供应滇东北和滇南地区用票,具体地区是:昆明、曲靖、东川、昭通、玉溪、红河、文山、思茅、版纳等9个地、州、市。
2.大理点:负责供应滇西地区的用票,具体地区是:楚雄、大理、保山、德宏、临沧、丽江、迪庆、怒江等8个地、州。
3.玉溪点:负责全省各地电脑普票的印制和供应。
这三个点的承印厂家省局正在考察,待确定后再通知各地。
二、实行普票印制计划制度。各地应认真核实掌握辖区普票年、季度用票量,在此基础上认真编报年季度用票计划。各地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下一季度的普票用票计划上报省局,省局将根据各地用票计划安排印制。
三、实行普票按季领发制度。各地、州、市国税局应于每季末月20日内按本区所报用票量计划到指定的承印厂领取下一季度的普票。县(市)国税局向地、州、市国税局领取发票的时间和方式由各地自定。领发普票应持有本单位的证明及领票人身份证件及省局统一印制填开的发票领发证,定点承印厂应凭上述证明发放普票。发票领发证一式三份,由省局票管部门填开,一份留省局,一份交领票单位凭以领用普票,一份由领票单位交定点承印厂凭以发放普票。
四、实行普票专运制度。各地领取的普票必须安排专车运输,并指定专人负责押运,返程途中要高度警惕,确保发票运输安全。
五、票款结算办法。各地、州、市国税局凭省局填开的发票领发证记载的金额直接与发票定点承印厂结算。价款结算的时限要求:为了保证定点承印厂的资金周转,当期价款应当期结清,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下次领发期。地、州、市以下各级国税机关之间的票款结算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普票的出售价格,由省局向省物价局报批后另文通知。
六、进一步健全普票的管理制度。普票是纳税人进行商事活动的主要证明,也是税务机关稽核税款,加强税收征管的主要依据。必须指定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同志进行管理。要坚持专帐记录核算,逐笔、序时登记领、发、用、存情况制度,并按季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省局报送《云南省普通发票领(购)、用(售)、存季报表》,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加强普票库柜管理,坚持“六防”制度,即:防盗、防火、防霉、防鼠咬、防虫蛀、防丢失,确保普票存放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必须做好1997年1月1日发票换版前的准备工作。一是要有计划地控制原版发票印制数量,防止多印造成损失;二是要核实各类普通发票用量,核实、编制1997年普通发票年、季度印制计划,务必于1995年9月3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以便安排印制,确保1997年1月1日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统一更换使用新版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