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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云税地字[1993]46号

颁布时间:1993-07-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立法精神和政策规定,提高对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认识,各级税务机关应有一位领导亲自抓,切实加以重视,充实专职管理人员,以确保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根据我省计划管理体制审批权限的变动情况,同时总结两年来的征收管理工作经验,省局已以云税地字(1993)35号和云税地字(1993)39号文件明确了统一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办法,各地应严格按照统一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对投资项目适用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和应纳税款,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审定并据实征收,不得擅自开口子;对地方越权规定的停征或减免税,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对拖欠、偷漏税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及时进行追缴和严肃处理。

  三、各地要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列为今年税收大检查的重点项目。通过检查,要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管,堵塞漏洞。

  四、加强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情况分析。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从现在起按月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收入情况和增减变化原因进行分析,并于次月二十日前书面报送省局(附(投资方向调节税收入情况统计表),式样附后)。其中今年1-6月的分析情况请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后于8月10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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