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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恢复征收地方各税的通知

云税四字[1990]20号

颁布时间:1990-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税务局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中发[1985]2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华侨农场、工厂,除按规定计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外。

  我省从1985年起五年内对华侨农场、工厂的其他税(含地方税种)一律都给予了免征照顾。现免税期已届满,经研究,对国营华侨农场、工厂,从1990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地方各税;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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